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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1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03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精讲1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有你,也有我!】2013年4月26日
第一节 《环保法》

本节考纲要点:
( 2 )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 4 )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 6 )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 8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 10 )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2条
此定义中的关键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没有这个前提,就没法界定环境。例如恒星就是不是我们说的环境。
A.交通道路
C.楼宇大厦
答案:ABCD
二、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四、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18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五、掌握加强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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