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来源:考试大【有了考试大,考遍全天下】2009年1月4日
目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八章 执行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二章 受案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责编:pkl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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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八章 执行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二章 受案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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