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固防法》第21、22条
第22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来源:考试大
第32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来源:考试大
第3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注意:本条的针对的工业固废的利用;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不是环保部门。
第34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采集者退散
注意:本条针对的不是固废本身;并且要求的是禁止“擅自关、闲、拆”不是不能,而是要经过县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核准(不是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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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责编:txl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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