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技术导则与标准讲义:点污染源调查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10讲讲义
1.点污染源调查
1.2点污染源调查的基本内容: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下述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查:⑴点源的排放。调查确定排放口的平面位置、排放方向、排放口在断面上的位置、排放形式(分散排放或集中排放)。⑵排放数据。根据现有的实测数据、统计报表以及各厂矿的工艺路线等选定的主要水质参数,并调查现有的排放量、排放速度、排放浓度及其变化等数据。⑶用排水状况。主要调查取水量、用水量、循环水量及排水总量等。⑷废(污)水的处理状况。主要调查废(污)水的处理设备、处理效率、处理水量及水质状况等。
2.1非点污染源调查的原则:非点污染源调查采用搜集资料的方法,一般不进行实测。
3.水质调查与水质参数的选择原则
3.2水质参数的选择:水质参数包括两类。一类是常规水质参数(如: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非离子氨等),反映水域水质一般状况。另一类是特征水质参数,代表建设项目将来排放的水质,根据建设项目特点、水域类别及评价等级选定。
4.1一般情况下应布设对照、控制、消减三种类型的断面。河流取样断面的布设遵循以下原则:⑴在调查范围的两端应布设取样断面;⑵调查范围内重点保护对象附近水域应布设取样断面。⑶水文特征突然变化处(如支流汇入处)、水质急剧变化处(如污水排入处)、重点水工构筑物(如取水口、桥梁涵洞处)附近。⑷水文站附近等应布设采样断面,并适当考虑水质预测关心点。⑸在拟建成排污口上游500m处应设置一个取样断面。
4.3垂线上水质取样点设置的原则:每根垂线上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在一条垂线上,水深大于5m时,在水面下0.5m水深处及在距河底0.5m处,各取样一个;水深为1~5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样;在水深不足1m时,取样点距水面不应小于0.3m,距河底不应小于0.3m。三级评价的小河,不论河水深浅,只在一条垂线上一个点取一个样,一般情况下取样点应在水面下0.5m处,距河底不应小于0.3m。
5.河口采样断面与取样点设置原则:当排污口拟建于河口感潮段内时,其上游需设置取样断面的数目与位置,应根据感潮段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下游同河流。取样点的布设和水样的对待与河流部分要求相同。
6.1取样位置的布设:在湖泊、水库中取样位置的布设原则上应尽量覆盖整个调查范围,并能切实反映湖泊、水库的水质和水文特点;取样位置可以采用以建设项目的排放口为中心,沿放射线布设的方法。每个取样位置的间隔可参考教材中表格。
⑴大、中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取样点设在水面下0.5m处,但距湖库底不应小于0.5m;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首先应找到斜温层。在水面下0.5m及斜温层以下,距湖库底0.5m以上处各取一个水样。⑵小型湖泊与水库:平均水深小于10m时,水面下0.5m,并距湖库底不小于0.5m处设一取样点;平均水深大于等于10m时,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并距底不小于0.5m处各取一个水样。
7. 海湾取样位置与采样点的布设原则
7.2取样位置上取样点:每个位置按照水深布设水质取样点。水深小于等于10m时,只在水面下0.5m处取一个水样,此点距海底不应小于0.5m;水深大于10m时,在水面下0.5m处和水深10m,且距海底不小于0.5m处,分别设取样点。
8.特殊情况的要求:对设有闸坝受人工控制的河流,取样断面、取样位置、取样点的布设等可参考河流、水库部分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河网,应按照各河段的长度比例布设水质采样、水文测量断面。水质断面上取样垂线的布设可参照河流、河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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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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