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精讲班第8讲讲义
一.有关排气筒高度及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
1.2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第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1.4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须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二.检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1.2排气筒废气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1.4特殊情况下采样的时间和频次
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1恶臭污染物:
2.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4.标准实施的有关基本规定:共三点。
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三级,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相对应。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1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1.3收到基灰分:
2. 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适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3.1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
3.3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Ⅰ时段指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Ⅱ时段指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根据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该标准中适用的锅炉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禁止在一类功能区内新、扩建污染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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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环评工程师考试
来源:考试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责编:liuya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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