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3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32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3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2010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源头管理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三)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
(五)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三)为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货运源头治理工作予以协助,对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的机构。
货运经营者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货运车辆驾驶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规定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货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的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货运车辆,应当将有关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信息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查处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通报信息的单位。

来源:考试大-公路造价师

责编:mawei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