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1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1
来源:造价信息网 【考试大:中国最受欢迎的考试教育王国】2010年7月29日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责编:mawei评论纠错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治超工作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治超工作实施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保障治超工作的有效进行。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三)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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