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考试大:助你考试通关,掌握未来】2010年12月16日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清单”及对应的计量规范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统一发布、管理及更新。
第二章工程量标准清单的组成
第六条“标准清单”的内容包括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900章监控系统、第1000章收费系统、第1100章通信系统、第1200章消防系统、第1300章供配电及照明系统。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人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及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二)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
(四)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地质、地形、气候情况,关键工程特点,常规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标准清单”已有的清单子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清单”的清单子目。
第十四条新增工程量清单子目及计量规范应遵循真实、客观、准确、科学合理、避免歧义、便于合同管理的原则,并按下述要求划分清单子目及相应的计量规范:
(二)如“标准清单”已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但没有对应本级清单子目计量规范的,则在“标准清单”增加对应的本级清单子目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依据标准清单中各子目及对应计量规范中的工程内容提供统计的设计工程数量,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量规范中各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合理填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额。
第二十条工程计量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进行计量。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签章的造价成果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量,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消防设施、供电设施、照明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清单”及对应的计量规范由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统一发布、管理及更新。
第二章工程量标准清单的组成
第六条“标准清单”的内容包括第100章总则、第200章路基、第300章路面、第400章桥梁涵洞、第500章隧道、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第800章公路沿线管理用房设施、900章监控系统、第1000章收费系统、第1100章通信系统、第1200章消防系统、第1300章供配电及照明系统。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招标人编制投标控制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及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二)我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
(四)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工程地质、地形、气候情况,关键工程特点,常规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标准清单”已有的清单子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清单”的清单子目。
第十四条新增工程量清单子目及计量规范应遵循真实、客观、准确、科学合理、避免歧义、便于合同管理的原则,并按下述要求划分清单子目及相应的计量规范:
(二)如“标准清单”已有紧邻上级清单子目,但没有对应本级清单子目计量规范的,则在“标准清单”增加对应的本级清单子目及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第四章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依据标准清单中各子目及对应计量规范中的工程内容提供统计的设计工程数量,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计量规范中各子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合理填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额。
第二十条工程计量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进行计量。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签章的造价成果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