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考试大:中国最优秀的考试信息平台】2010年12月16日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工程相关定额的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的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制订、修编、核备及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应以满足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需求为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根据批准的长远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三章日常管理
(一)组织编制(修订)本省交通运输工程补充定额;
(三)管理、审批、核备行业内相关专项定额;
(五)负责对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解释、答疑;
第四章编制与使用
补充定额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在现行定额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为了补充缺项所编制(修订)的定额。
第十条定额编制(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在工程计价过程中遇定额缺项时,可按相关规程编制临时专项补充定额,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核备后试用,但仅限于在该工程项目中使用。
对工艺不够成熟、使用面较窄的临时补充定额,以“参考定额”的形式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试用。
第十五条本省相关从业单位在编制企业施工定额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省发布的定额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发布实施。
第六章工作经费考试大论坛
第十九条定额编制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修订)各类定额发生的人工费、专项调研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差旅费、审查费、资料费、机械材料费、专用设备费、办公费、检测费、出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及养护工程相关定额的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的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局负责本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的制订、修编、核备及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定额编制(修订)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应以满足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需求为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根据批准的长远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制定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修订)年度计划。
第三章日常管理
(一)组织编制(修订)本省交通运输工程补充定额;
(三)管理、审批、核备行业内相关专项定额;
(五)负责对本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解释、答疑;
第四章编制与使用
补充定额是指根据本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在现行定额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为了补充缺项所编制(修订)的定额。
第十条定额编制(修订)的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编制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在工程计价过程中遇定额缺项时,可按相关规程编制临时专项补充定额,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核备后试用,但仅限于在该工程项目中使用。
对工艺不够成熟、使用面较窄的临时补充定额,以“参考定额”的形式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发布试用。
第十五条本省相关从业单位在编制企业施工定额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省发布的定额由厅工程造价管理局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发布实施。
第六章工作经费考试大论坛
第十九条定额编制经费主要用于组织编制(修订)各类定额发生的人工费、专项调研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差旅费、审查费、资料费、机械材料费、专用设备费、办公费、检测费、出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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