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3年公路造价师考试管理相关知识讲义24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4:34
2013年公路造价师考试管理相关知识讲义24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2013年1月24日
第二节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合同作为一种协议,其本质是一种合意,必须是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法的概念
3、合同的分类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
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提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第一,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具有以下特征:
②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④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相关推荐:

2012年公路造价师考试管理相关知识讲义汇总

2011年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管理相关知识辅导汇总

2011年公路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确定与控制讲义汇总

来源:考试大-公路造价师

责编:zlr评论纠错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