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省公路条例》将于明年实施
经过近四年的调研、论证、草拟、审议与修改,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1986年制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王树森指出,《条例》是在总结原《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经验基础上,针对公路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重新制定的,在立法理念方面充分体现了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服务”内涵,在内容上明确了国、省、县、乡、村公路建管养的事权与责任,对公路规划、征地拆迁、超限超载治理等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做出了积极回应。它的颁布实施在吉林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提高依法治路水平、完善公路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条例》赋予我们更多的职责和任务,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依法建立新型的公路建管养体制和运行机制。
目前吉林省公路总里程已达9万多公里,以国省干线公路为主骨架,县、乡公路为分支的公路交通网络初步形成。在这种新形势下,1986年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尽管曾在2001年、2004年和2005年先后做过一次大的修改和两次小的调整,但已难以适应公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一是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公路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协调机制,有效避免重复拆迁、重复建设的问题;二是吉林省公路建设和养护主体已经多元化,立法需要与之相适应;三是随着公路管理向公共服务理念的转变,立法应当更加注重公路服务功能的提高,并对公路使用、利用关系进行适当规范;四是超限运输损坏公路特别是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日益严重,需要通过立法强化公路保护的措施;五是国家实施交通费税改革后,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来源发生变化,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的筹融资责任。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等相关部门、吉林省公路管理局积极协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考北京、上海、天津、山东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
的地方立法,全力加快立法进程。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毕忠德介绍,2008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随即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9年初形成初稿。此后,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和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了吉林省外、吉林省内调研,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反复征求有关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完善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入省人大审议议程后,适逢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为使《条例》与上位法规定更加相符,在人大审议期间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同时针对人大代表反映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如农村公路的养护、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公路建设征地补偿等问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条例》制定出台的四年中,吉林省人大组织省内调研两次,涉及6个市(州)10多个县(市、区)和300多个乡(镇)和村委会;组织立法例会10余次、座谈会20余次;进行了20多次修改,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通过。
对比原《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条例》从立法理念、立法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均体现了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处长邵新怀强调,按照以人为本思想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条例》围绕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路管护单位在公路规划、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充分体现了服务理念,淡化了管理色彩,因而在名称上没有使用“管理”一词,定名为《吉林省公路条例》。《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第一,明确了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使事权与责任相统一,顺应了国家交通税费改革对交通公路行业财政体制带来的新形势、新变化;第二,理顺了公路规划工作,可有效避免公路建设与铁路等其他基础设施相互矛盾、重复拆迁、资源浪费现象;第三,对公路保畅、技术状态、加油餐饮等综合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公路服务功能;第四,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规范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行为;第五,为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路抢险应急保障能力;第六,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的养护义务及相关制度,从立法上规范了公路养护工作;第七,调整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进一步规范了公路建设行为;第八,强化了治超执法强制手段,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路产路权;第九,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筹集国、省、县、乡、村各级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法律责任,明确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渠道。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局长陈立华表示,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将抓好三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条例》的宣传贯彻;调整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服务功能;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公路保护,提高服务水平。
据悉,12月4日至9日,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将举办吉林省普通公路约1350名执法人员参加的《条例》培训班。
来源:考试大-公路监理师责编:sf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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