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副市长就《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
济源:副市长就《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公路网【学而优则进,考试大以成!】2010年10月13日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副市长郭茹。
答:本《条例》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界定是否适用本《条例》范围的农村公路要把握以下两个标准:一是要纳入农村公路规划;二是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修建。凡是当年度符合上述两条标准建设完成的路线,当年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纳入河南省公路统计年报的统计范围,这也是界定是否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内农村公路的一个简单易行的判断方法。
答:《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即: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答:《条例》指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有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答:《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和乡道上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点。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
答:《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根本宗旨是为解决农村公路的管理问题,为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公路沿线的群众作为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应该自觉维护《条例》的严肃性,自觉做到不在农村公路上堆放物料、引水灌溉等,站在维护绝大多数农民群众共同利益的角度,从自身做起,从杜绝小的损路毁路行为做起,共同保护好与自身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路,认真遵守《条例》的每一条规定,共同创造爱路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
答:是的,“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公路通达总里程达3322公里,其中农村公路2943公里,于2006年提前一年在全省率先实现“村村通”工程,是河南省第一个实现“镇镇通”高速公路、第一个实现行政村居民组“组组通”硬化路的省辖市,市内每百平方公里公路拥有量达到164公里,每万人公路拥有量达到46.6公里,跃居全省前列,使我市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但是,农村公路的迅猛发展,进一步加重了后续的管理和养护任务。如果只建不管或只建不养,势必造成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在短时间内遭到破坏,给群众的出行造成新的困难,那么全市上下共同奋斗多年才取得的成就也将付之东流,因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始终不懈地抓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当前,我们要紧紧抓住《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颁布实施的大好时机,一方面要采取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标语、宣传车巡回播放录音带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一方面,交通部门及各镇(街道)要深入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超限、损毁道路、侵占路产路权,在道路上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行为,要依据《条例》规定,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始终保持我市道路干净、畅通、安全,尽一切努力保护好我们的城市名片。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副市长郭茹。
答:本《条例》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界定是否适用本《条例》范围的农村公路要把握以下两个标准:一是要纳入农村公路规划;二是要按照国家或者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修建。凡是当年度符合上述两条标准建设完成的路线,当年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纳入河南省公路统计年报的统计范围,这也是界定是否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内农村公路的一个简单易行的判断方法。
答:《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的主体,即: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答:《条例》指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有补助的专项资金;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各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答:《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和乡道上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点。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
答:《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根本宗旨是为解决农村公路的管理问题,为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农村公路沿线的群众作为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应该自觉维护《条例》的严肃性,自觉做到不在农村公路上堆放物料、引水灌溉等,站在维护绝大多数农民群众共同利益的角度,从自身做起,从杜绝小的损路毁路行为做起,共同保护好与自身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公路,认真遵守《条例》的每一条规定,共同创造爱路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
答:是的,“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交通运输事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公路通达总里程达3322公里,其中农村公路2943公里,于2006年提前一年在全省率先实现“村村通”工程,是河南省第一个实现“镇镇通”高速公路、第一个实现行政村居民组“组组通”硬化路的省辖市,市内每百平方公里公路拥有量达到164公里,每万人公路拥有量达到46.6公里,跃居全省前列,使我市道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交通保障。但是,农村公路的迅猛发展,进一步加重了后续的管理和养护任务。如果只建不管或只建不养,势必造成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在短时间内遭到破坏,给群众的出行造成新的困难,那么全市上下共同奋斗多年才取得的成就也将付之东流,因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持建养并重的原则,始终不懈地抓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当前,我们要紧紧抓住《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颁布实施的大好时机,一方面要采取设立宣传咨询点、张贴标语、宣传车巡回播放录音带等形式,大造声势,努力扩大《条例》的宣传覆盖面,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另一方面,交通部门及各镇(街道)要深入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大道路巡查力度,对超限、损毁道路、侵占路产路权,在道路上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行为,要依据《条例》规定,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始终保持我市道路干净、畅通、安全,尽一切努力保护好我们的城市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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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公路监理师责编:ljwzmznd评论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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