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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路监理师《综合考试》过关练习(九)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5:07
2013年公路监理师《综合考试》过关练习(九) 来源:233网校【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2013年4月16日
[案例1]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 10月14至10月17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 为此,承包人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工期索赔:

①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6停工, 计14天

②砌砖 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 计3天

③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费用索赔:

①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24=168元

小计:4214元

②窝工人工费:

扎筋 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 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 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14508.00元

③保函费延期补偿: ×21=517.81元

④管理费增加: ×15%=2885.9775元

⑤利润损失: ×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23232.07元

问题

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参考答案]

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①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②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③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同意工期补偿: 14+0+0=14天

经济索赔审定:

①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 14×234×65%=2129.4元。

混凝土搅拌机1台:14×55×65%=500.5元。

砂浆搅拌机1台: 3×24×65%=46.8元。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小计:2129.4+500.5+46.8=2676.7元

②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35×10×14=4900元;

砌砖窝工:30×10×3=900元;

抹灰窝工:不应给补偿,因系承包人责任。

小计: 4900+900=5800元

③保函费补偿:

1500×10%×6‰÷365×14=0.035万元

经济补偿合计: 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2] 某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由H公司中标承包施工。合同总价为6500万元,其中路基工程2300万元,签协议时,业主要H公司将路基工程中某段800万元工程分包给E公司施工。开工前H公司将一座分离立交D桥的20m跨径空心板预制分包给R公司施工。

施工中出现以下问题:

公司延迟进场2个月,且施工时机械设备不足使工程延误128天;

D桥施工时,因桥下净空不足,业主据此将跨径变更为21.5m,并由承包方作变更设计。通车后空心板出现很宽裂缝;经检查鉴定为设计错误。

H公司承包人提出如下意见:

E公司是按业主指令进行分包的“指令分包人”,H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D桥是按业主变更令变更,由R公司作的变更设计,并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因此,应分别由R公司分包商承担65%的主要责任,监理工程师承担30%审查、把关的责任,H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担5%的管理责任。

问题

业主可对承包人、指定分包人、一般分包人发指示和变更令吗?

E公司是“指定分包人”吗?可否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业主不能在施工中向承包人任意一方发指示、指令,业主与承包人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而只有监理工程师才能行使合同授予的权力。“承包人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变更。”

E公司不是“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的项目应在标书中已明确了指定分包的 项目,其工程款应在“暂定全额”中支付,而E公司是承包人H公司签协时才明确在“路基工程”中支付的一部分分包工程。因此业主的该项指令及下面业主的变更令均不符合合同规定,业主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变更令。指定分包人和一般分包人地位一样,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人,不因分包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是独立的第三方,尽管监理工程师对变更设计进行了审查和批准,也不能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H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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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考试大-公路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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