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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应确立自愿交易优先原则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7:20
征收条例应确立自愿交易优先原则 来源:233网校2010年3月17日【233网校——我选择,我喜欢】
从保障民众财产权、约束政府权力的角度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对于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不少改进。不过,它依然深陷一个严重的概念混乱中,即没有明确地承认,征收的对象其实主要是民众持有的国有土地的建设使用权及其附属物,而不仅是房屋。
该条例基本上废除了从法理上经不起任何推敲的“拆迁”概念,代之以《宪法》和《物权法》中的“征收”概念,在法理上更为清晰了。既然采用了征收概念,就需要按照征收的政治和法律性质来设计整部条例的框架。
由此可以看出,征收权是一种毁灭性权力。这种权力如果不加有效节制,私人产权将遭到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将无法维系,社会财富分配将严重失衡。因此,所有法治国家都对征收权施加了严格限制,使征收活动成为一种例外,一种在常态的市场自愿交易之外偶然发生的现象。
征收条例理应扭转这种局面,它也在这方面做了努力,即把征收活动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第八条基本上重复了这一意思:“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要确保征收成为一种例外,征收条例应当增加一条,即在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之前,增加一条:“征收应遵循自愿交易优先原则。需用土地的机关应当首先与拥有该幅土地之产权的个人、单位进行协商,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可申请启动征收程序。”这一原则应当与现在已有的决策民主等原则并列,成为征收条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然,这样的协商肯定存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只有这个时候,需用土地的机关才可以向负责土地征收的机关申请启动征收程序。在提交申请时,需用土地的机关必须向土地征收机关说明不能达成协议的原因。由此,征收机关可以在审议征收申请的时候,就对征收将会涉及的民众的诉求有一个初步了解,从而能够在审议征收请求的过程中对双方的诉求同时进行考虑。而在现行拆迁制度下,有权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就征收进行决策的时候,只考虑需用土地的机关或企业的诉求,而根本不管现在享有土地产权的民众的诉求。这样,从一开始,双方就被置于一个不平等地位。而自愿交易优先原则可以改变这种局面,让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从一开始就立于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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