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制度悖论的“两难选择”
小产权房是制度悖论的“两难选择”
来源:233网校2010年2月8日【233网校——我选择,我喜欢】
对于小产权房问题,说它违法违规,主要是现行的有关土地法规明确,集体土地性质的产权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商品房只能是出让性质的城市建设用地,或者说只有通过国家征用,将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后才能符合这一条件。持反对意见的人大多从“存在就是合理”特别是其与高房价的反差,来说明小产权房有利于解决人们住房问题。
因此,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不仅合法而且禁止则涉嫌“违宪”。现在说小产权房违法,实际上是这些法规违反了大法,是制度悖论造成的。有人试图从法理上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解释上述悖论,是站不住脚的。《宪法》是根本大法,《物权法》也有“经济宪法”之称,“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一个更加基本的法理。虽然特别法可以是一般法的具体化,也可以在某方面不受一般法限制成为例外,但这种例外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准则和原则,而公平和平等无疑是一个必须尊重的原则。即使因种种原因,《物权法》作为后出台的上位法,在某些条款中明确先按下位法或特别法执行,也不应该违背其基本法理和原则。因为法律制度内在的和谐,包括实际执行与现实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法律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前提,也是对一项法律制度合理性进行评判的标准。
基于上面阐述,我也认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确实很必要、很迫切。否则,不仅是符合两个《规划》的小产权房不能被“违法”拆除,而且已经买卖的小产权房也无法追讨“平衡收益”或税收,还会越建越多更加被动。但是,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应该也必须真正地依(大)法办事处理小产权问题,这样还将催生出集体土地制度的改革,将让中国八亿农民再次从土地上获取“财产性收益”,让中国经济、社会再次从物权的解放中获取新的、更大的动力。这是“大恩大德”,更是人民之幸、党之幸、国之幸。
我是08年毕业的专科文凭,报考条件规定专科工作要满6年才能报考请问如何规避这个问题请高手支...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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