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
中国现行土地制度概念
《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中国行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形式和不同形式的土地所有制的适用范围,以及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
全面理解和正确认识中国现行土地基本制度,需要把握下列内容:
(1)全部土地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制两种。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3)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4)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具体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①村农民集体;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③乡镇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5)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如1989年公布的《城市规划法》指出:“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里所说的市区与统计口径上的市区也不相同,不包括城市郊区。《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使用的市区一词,指的是城市行政区划内除市辖县以外的区域,包括城区和郊区。
建制镇既不属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关于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指出:“草案第十条中原来是把镇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的。全体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镇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规定。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998年12月27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其规定如下: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注:关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略)。
3、《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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