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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经纪相关知识第一章重点(3)

来源:互联网 2017-03-01 07:30
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经纪相关知识第一章重点(3) 来源:233网校2013年9月12日【233网校:考试专家,成就梦想!】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1)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懂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22、什么是合同?它有哪些特征?
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之间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4)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1)典型合同和非典型合同。
(3)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24、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它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
25、什么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它们有哪些特征?当事人的义务主要有哪些?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就交付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要任何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以及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除外。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租人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租赁期间届满,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受托人的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向委托人转交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人的义务: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向居间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一方接受他们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都属于服务合同,其标的是提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主要有:(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介绍或者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及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合同。(3)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特权和担保物权。债权是指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权利性质不同。特权是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
(5)权利期限不同。物权中有些权利是无期限的,如所有权。债权则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上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
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是同一物上不能并存内容相同的两个物权。优先效力是物权和债权并存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物权优先于债权(存在例外)。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公示原则。(3)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1)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2)主物物权和从物物权。(3)自物权和他物权。(4)所有权和限制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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