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房地产经纪业也得以发展。经纪业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流通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纪行为不规范,甚至违法,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客户完成服务以后,却劳而无获,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为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及房地产经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一些城市相继出台了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内容有:
1、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委托人"(即甲方)指法人或自然人,既可以是房地产的出让方,也可以是房地产的受让方。如果是法人,必须出示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是自然人,则需出示个人身份证。
"经纪人"(即乙方)是指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署经纪合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人上岗资格证,否则无权签署合同。
2、标的物:
具有合法的标的是签订经济合同的前提条件。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所涉及的房地产因其具有不可移动性等其他标的物所不具有的特性,因而,它的权属确认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新建商品房要求甲方提供销售或预售许可证,在二、三级市场中流通的房屋需提供权属证件。
3、服务项目的内容:
包括房地产的位置、种类、用途、数量、价格、时间等。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0.5%-----1.5%收费,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成交总额的3%。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无论成交租赁期长短,均按半个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代理房地产交换的,以房地产评估价值为基数,具体支付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其他服务项目的服务收费视服务所需时间及操作的难易程度,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4、双方的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及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并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设置合同的"后效期",一般为90天,在此期限内,甲方若与乙方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乙方有权获取佣金。"最初物色的客户"的确认,由双方签订客户确认单,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效期"的 设定,可以有效地防止经纪人被"甩",更有力地保护房地产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不可能涵盖房地产经纪的全部内容,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尚有未尽事宜,可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签署补充协议和其他书面文件,均可视为该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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