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应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30%,低于该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50%。
8.《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证券资信评级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规范运作水平,促进证券资信评级行业健康发展,2015 年 1 月 6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9.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7]6 号)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的修订如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5 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200 人,其中最近 5 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120 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 65 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 500 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 8000 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 800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 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 25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 3 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 3 年。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前款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条件,并通过吸收合并具备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条件的,自吸收合并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应当满一年。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 IPO 公司户数)不得少于 5 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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