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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证法律法规章节讲义:从业人员管理_2

来源: 2019-03-08 15:29

 

 三、证券经纪业务相关人员

 

  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四、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

 

  ()证券经济业务营销人员

 

  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营销人员按要求参加执业年检和后续职业培训。

 

  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禁止性规定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制度】

 

  1.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经纪人】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1)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3)委托合同

 

  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

 

  (4)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 60 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20 个小时),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5)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客户回访制度、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合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档案。

 

  ()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

 

  1.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

 

  ()基金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销售人员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提示】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资格管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分析师两类。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执业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端正,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2 年以上的经历(证券、期货分别对应)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根据选择的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类别,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分类管理,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的注册登记。(集中办 理)

 

  新增人员

 

  登记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依据规定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按照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新增人员,在证券业协会办理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业务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

 

  1.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

 

  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 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2.证券分析师应当对其署名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

 

  【研究助理】参与制作但尚未注册为其从业人员(已通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考试,经署名证券分析师和研究部门或研究子公司同意)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机制,明确质量审核程序和审核人员职责,加强质量审核管理。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禁止行为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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