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荐代表人
(一)保荐代表人具备的条件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 3 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 3 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 3 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变更岗位
登记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或证券分析师变更岗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所在的证券公司
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原注册登
记,并为该人员办理新的注册登记。
有关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完成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注销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不再从事证券投资顾问或者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所在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办理
申请注销有关人员的证券投资顾问或者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离职,其所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劳动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提交离职备案。
(二)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工作底稿:√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
√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1 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1.证券发行后,不得更换(离职、撤销资格,应当更换)
2.更换:通知发行人,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保荐总结报告书
1.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2.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
(三)法律责任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 3 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3.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根据发行人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 3~12 个月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1.证券上市当年累计 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2.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
3.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 20%以上;
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7.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9.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10.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其他
八、 财务顾问主办人
(一)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 24 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 24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 36 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投资主办人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独立性】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业务独立)。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不得兼任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人员独立)。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客户。
十、 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
执业注册
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 3 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注册
情形
1.不符合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 2 年;
3.被证券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 2 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一)证券评级业务的定义
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件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两条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证券评级业务的原则
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
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三)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3.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5.最近 3 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 3 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 3 年。
(四)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的回避制度(满足之一)
1.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 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 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4.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 50 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注意】证券评级机构的董、监、高及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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