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2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责任大小的因素的是( )。
A.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B.知情程度和态度
C.专业背景
D.个人资产数额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的认定。第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案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1)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知情程度和态度。
(3)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4)专业背景。
(5)其他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
A.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
D.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点五】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例题•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 )作出决议。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监事会
D.经理机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