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题·单选题】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不包括( )。
A.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B.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C.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D.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费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主要有:(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2)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选项D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义务。
【例题·多选题】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 )权利。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作为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有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7)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8)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例题·单选题】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 )的股东。
A.15% B.20% C.25% D.3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考点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例题·多选题】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有( )。
A.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B.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C.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D.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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