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发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日期:2015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15年11月1日)修正或修改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
10.洗钱
(五)《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1.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金融机构
2.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3.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的标准: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单笔转账100万以上;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单笔现金收支20万。
4.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关系结束后资料至少保存5年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建立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二、行政法规(很多都要合并)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6.1
立法目的:加强证券公司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2.组织机构:独董、专门委员会
3.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4.客户资产的保护
5.监管措施:报告制度(年报、月报、临时报告等)及现场检查。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4.23
基本原则:①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③细化、落实《证券法》、《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④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风险处置的主要措施:
1.停业整顿:风控指标不合规。
2.托管、接管: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挪用客户资产不能弥补;交收违约,数额大等。
3.行政重组: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4.撤销:以上处置在规定期限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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