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IPO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网下申购的机构资金不能重复进行网上申购;
绿鞋机制:发行大盘股(4亿股以上)时,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即俗称的“绿鞋”机制。不超过包销数量15%的股份。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1)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签名
2)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
3)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战略投资者:不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持股期限不少于12个月。
配售比例: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
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网下配售数量时,按比例配售。
(二)《IPO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适用在境内创业板IPO的股票。
2.发行条件
主板
创业板
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发行程序(主板上市申请的核准程序,创业板与主板基本一致)
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1)申报: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受理: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文件初审。
4)预披露: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决定: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信息披露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设立: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发审委是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的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创业板35名,证监会5名。主板、创业板和并购重组委员不得互相兼任。
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第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④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第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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