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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讲义:第三章_4

来源: 2019-03-08 17:17

 

 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向社会公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的有关规定(掌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相关规定(掌握)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1、本规定所称“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1)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2)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3)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4)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2、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节选)

 

  (1)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2)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3)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5、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询问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也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网址:www.sac.net.cn)进行查询核实,防止上当受骗。发现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

 

  五、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了解)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六、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掌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第三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七、监管部门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掌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五条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条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

 

  ()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

 

  ()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

 

  ()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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