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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讲义:第三章_7

来源: 2019-03-08 17:17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考纲要求:

 

  1.了解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2.熟悉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3.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掌握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5.熟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6.掌握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考纲要求:

 

  1.了解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2.熟悉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

 

  3.了解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掌握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

 

  5.熟悉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监管措施;

 

  6.掌握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

 

  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

 

  二、证券发行保荐业务的一般规定(熟悉)

 

  《证券法》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了解)

 

  《证券法》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第二十五条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四、证券公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内部控制规定(掌握)

 

  ()《公司法》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法》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2)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3)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4)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5)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6)违约责任;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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