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要求(熟悉)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证券公司从事的介绍业务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因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被暂停、限制业务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十九、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业务、报价回购、直接投资、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熟悉)
(一)股票质押回购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约定式购回业务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三)报价回购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四)直接投资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五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
第六条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它投资基金;
(2)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
(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直投子公司不得开展依法应当由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
第七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进行债券逆回购。
第二十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五)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推荐公司挂牌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代理客户买卖区域性市场挂牌产品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开展其他业务的,应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合理确定参与的数量和地域,制定开展区域性市场业务方案,建立健全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守法合规,遵守区域性市场相关管理规定和业务制度,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并做好风险控制工作。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执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证券公司应建立与区域性市场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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