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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讲义:第一章_10

来源: 2019-03-08 17:17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考纲要求:

 

  1.掌握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2.熟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3.了解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了解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

 

  5.了解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

 

  6.了解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7.了解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

 

  8.了解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掌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本条例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二、期货交易所的职责(熟悉)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问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三、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了解)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

 

  ()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四、期货公司设立的条件(了解)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期货公司的业务许可制度(了解)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六、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了解)

 

  第二十四条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七、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权;

 

  ()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违反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期货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了解)

 

  详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至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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