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其他衍生工具简介
一、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的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s,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被称为预托凭证。
(二)存托凭证的优点
1.对发行人的优点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2.对投资者的优点(以 ADR 为例)
(1)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
(2)上市交易的 ADR 须经 SEC 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3)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时,ADR 投资者能及时获得,而且是以美元支付;
(4)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ADR 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1.存券银行(作为 ADR 的发行人和 ADR 的市场中介,为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
(1)作为 ADR 的发行人,存券银行在 ADR 基础证券的发行国安排托管银行,当基础证券被解入托管账户后,立即向投资者发出 ADR;ADR 被取消时,指令托管银行把基础证券重新投入当地市场。
(2)在 ADR 交易过程中,存券银行负责 ADR 的注册和过户,还要向 ADR 的持有者派发美元红利或利息,代理 ADR 持有者行使投票权等股东权益。
(3)存券银行为 ADR 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是由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它通常是存券银行在当地的分行、附属行或代理行。托管银行负责保管 ADR 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向存券银行提供当地市场信息。
3.中央存托公司
中央存托公司是指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 ADR 的保管和清算。
(四)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
1.无担保的存托凭证
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存券协议只规定存券银行与存托凭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已很少应用。
2.有担保的存托凭证
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由发行人自由选择)发行。承销商、存券银行和托管银行三方签署存券协议。
(五)中国存托凭证(CDR)
1.中国存托凭证的概念
中国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参与主体
(1)发行人:在境外发行基础证券。
(2)存托人:存托人持有基础证券,在境内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按照存托协议约定,
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础证券相应权利,办理存托凭证分红、派息等业务。
(3)持有人: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并按照存托协议约定,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
3.存托协议
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存托协议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及各方权利义务。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约定。存托协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4.基础财产
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托管人负责托管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负责办理与托管相关的其他业务。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
(一)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义
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结构化方法,将若干种基础金融商品和金融
衍生产品相结合设计出的新型金融产品。目前最为流行的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主要是由商业银行开发的各类结构化理财产品以及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类结构化票据,它们通常与某种金融价格相联系,其投资收益随该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二)结构化金融衍生产品的类别
1.按联结的基础产品分类
可分为股权联结型产品(其收益与单只股票、股票组合或股票价格指数相联系),利率联结型产品,汇率联结型产品,商品联结型产品等种类。
2.按收益保障性分类
可分为收益保证型产品和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两大类;其中前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本金保障型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型产品。
3.按发行方式分类
可分为公开募集的结构化产品与私募结构化产品;前者通常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4.按嵌入式衍生产品分类
结构化金融产品通常会内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衍生产品,按照嵌入式衍生产品的属性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互换的结构化产品、基于期权的结构化产品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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