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金融远期、期货与互换
一、现货交易、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
通常可以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将市场交易的组织形态划分为现货交易、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三类。
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以现款买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远期交易 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或时间段内)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期货交易 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
货合约的交易。
二、金融远期合约
(一)定义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它是交易双方在场外市场上通过协商,按约定价格(被称为“远期价格”)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割日)买卖某种标的金融资产(或金融变量)的合约。
(二)根据基础资产划分,常见的金融远期合约包括四个大类。
1.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篮子股票的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
2.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3.远期利率协议
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在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4.远期汇率协议
远期汇率协议是指按照约定的汇率,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买卖约定数量的某种外币的远期协议。
三、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的定义和特征
1.金融期货是期货交易的一种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而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金融期货是以金融工具(或金融变量)为基础工具的期货交易。
2.金融期货的特征(与金融现货交易相比)
交易对象
不同 金融现货交易的对象:某一具体形态的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债券。
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金融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所设计的标准化协议)。
交易目的
不同 金融现货交易:首要目的是筹资或投资。
金融期货交易:不能创造价值,不是投资工具,而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
交易价格
的
含义不同 金融现货的交易价格:是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或协商议价形成
的,这一价格是实时的成交价。
金融期货的交易价格:也是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但这一交易价格是对
金融现货未来价格的预期,从这个意义上看,期货交易过程也就是未来
价格的发现过程(但并不一定成真)。
交易方式
不同 金融现货交易:一般要求在成交后的几个交易日内完成资金与金融工具
的全额结算。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交易和逐日盯市制度,交易者并不需要在成交时
拥有或借入全部资金或基础金融工具。
结算方式
不同 金融现货交易:通常以基础金融工具与货币的转手而结束交易活动。
金融期货交易:仅有极少数的合约到期进行交割交收,绝大多数的期货
合约是通过做相反交易实现对冲而平仓的。
【小贴士 2】对冲:是指交易者利用期货合约标准化的特征,在开仓和平仓的时候分别做两笔品种、数量、期限相同但方向相反的交易,并且不进行实物交割,而是以结清差价的方式结束交易的独特交易机制。(绝大多数的期货都不实物交割)
3.保证金制度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 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盈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被称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规定时间内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
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5.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该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除此之外,有的交易所还规定了一系列涨跌幅限制,达到这些限幅之后交易暂停,十余分钟后再恢复交易,目的是给市场充分时间来消化特定信息的影响。
8.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进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客户持仓进行的强行平仓及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进行的强行平仓。
9.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期货交易连续出现两个涨停板或跌停板,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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