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一、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规范
1.在我国,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2.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 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3.当然合格投资者:直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的有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5.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种。
二、私募基金的募集
1.募集主体
自行募集
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基金。
委托募集
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小贴士】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2.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问卷调查等方式,投资者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3)基金风险揭示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不少于 24 小时)
(6)回访确认(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回访)
3.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4.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1.报送平台: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
2.披露的信息: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定期报告
季报
1.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披露。
2.内容: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
【小贴士】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 000 万元以上的,持
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年报
1.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披露。
2.内容: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
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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