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1.概念:基金的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活动。
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3.作用:强制性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禁止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禁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禁止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构成不正当竞争)
5.禁止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首次募集信息披露
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的信息披露。
在基金份额发售前,基金管理人需要编制并披露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编制 并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
是约定管理人、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主要披露事项包括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运作方式,发售日期、价
格和费用原则,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
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费用提取及支付方式,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净值的计
算方式和公告方式等。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为发售基金份额而依法制作的、供投资者了解管理人基本情况、
说明基金募集有关事宜、指导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的规范性文件。
(2)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一般可以预见)
(1)概念:基金运作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至基金合同终止前,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定期披露基金的上市交易、投资运作及经营业绩等信息。
(2)内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闭式基金)、基金净值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被统称为“基金定期报告”。
净
值
公
开放式基金
公告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货币基金
收益公告
货币基金每日分配收益,份额净值保持 1 元不变。
货币基金不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而是需要披露收益公告,
告
包括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近 7 日年化收益率。
定
期
报
告
季度报告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主要包括基金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
资组合报告(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前 10 名股票明细,按
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前 5 名债券明细)、开放式基金份额变
动情况等内容。
半年度报告
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总体反映基金上半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简
介、主要财务指标与基金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
持有人结构、财务会计报告、重要事项揭示等。
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年度报告
是基金的各类信息披露文件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经过审计后予以公告。
披露年度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基金经营业绩、
基金份额变动信息以及年度末基金财务状况、投资组合和持有人
结构等信息。
告
包括每万份基金收益和最近 7 日年化收益率。
定
期
报
告
季度报告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主要包括基金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
资组合报告(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前 10 名股票明细,按
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前 5 名债券明细)、开放式基金份额变
动情况等内容。
半年度报告
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总体反映基金上半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简
介、主要财务指标与基金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
持有人结构、财务会计报告、重要事项揭示等。
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年度报告
是基金的各类信息披露文件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经过审计后予以公告。
披露年度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基金经营业绩、
基金份额变动信息以及年度末基金财务状况、投资组合和持有人
结构等信息。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如果预期某种信息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相关事件为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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