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短期融资融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承销的组织
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
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信用评级
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登记、托
管、结算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
月汇总,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提供服务。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个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其他事项
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2.中期票据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制定发行计划,在计划内可灵活设计各期票据的利率形式、期限结构等要素。
发行文件中应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企业信用评级下降、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以及中期票据发生违约后的清偿安排。
(1)中期票据的发行注册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相关要求同短期融资券。
(2)承销的组织
中期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中期票据。
(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相关规定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是指 2 个(含)以上、10 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特点
(1)分别负债、集合发行。
(2)发行期限灵活。
(3)引入信用增进机制。
发行规模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 40%,任一
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 2 亿元,单只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
超过 10 亿元。
偿债保障措施
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评级要求
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
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
投资者
保护机制
有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
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
效措施。
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
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
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六、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
1.借入或募集资金有合理用途。
2.次级债应以现金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借入或融入。
3.借入或发行次级债数额应符合相关规定:长期次级债计入净资本的数额不得超过净
资本(不含长期次级债累计计入净资本的数额)的 5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不触及预警标准。
4.募集说明书内容或次级债务合同条款符合证券公司监管规定。
七、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国际开发机构: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一)审批体制
向财政部等窗口单位递交债券发行申请,由窗口单位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外资外债情况、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状况,对人民币债券的发行规模及所筹资金用途进行审核。
监管机构
监管内容
人民银行
对人民币债券发行利率进行管理。
对人民币账户和人民币跨境支付进行管理。
外汇局
对外汇专用账户及相关购汇、结汇进行管理。
其他
财政部及国家有关外债、外资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分工对发债所筹资
金发放的贷款和投资进行管理。
(二)发债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只留重点)
1.经两家以上(含两家)评级公司评级,其中至少应有一家评级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以上;
2.已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股本资金在 10 亿美元以上,经国务院批准予 以豁免的除外;
3.所募集资金用于向中国境内的建设项目提供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或提供股本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主权外债项目应列入相关国外贷款规划。
(三)申请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的材料
发行申请报告;募集说明书;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为中国境内项目或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情况;拟提供贷款和股本资金的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
(四)会计标准与法律要求
1.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经中国财政部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等效。
2.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除非该国际开发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财政部签署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协议。
3.须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执业的律师进行法律认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债券的承销
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六)利率的确定
由发行人参照同期国债收益率水平确定,并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
(七)其他相关事项
人民币债券发行结束后,经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易流通。发行人应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将发债所筹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出境外使用的,
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际开发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可以购汇汇出境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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