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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讲义:自律性组织_2

来源: 2019-03-08 18:25

 

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公司承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需经证监会批准)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2 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红股、股息和利息等)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中国证券结算制度根据货银对付的原则设计。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分级结算制度:《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是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全额结算

 

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

 

净额结算

 

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

 

净额进行交付。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管理。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

 

  (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市场,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是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亦发挥着重要作用;

 

  (4)为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搭建了平台,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向国际化靠拢提供了契机。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管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 20%纳入基金。

 

  (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 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小贴士】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 10 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保护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

 

  (1)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财政部

 

负责保护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人民银行

 

负责对保护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证券公司、托管清算机构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对挪用、侵占或骗取基金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有关人员的失职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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