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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预测-组合型选择题(4)

来源: 2019-03-19 20:11

  【第1题】集合计划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Ⅰ.募集资金规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下

  Ⅱ.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Ⅲ.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Ⅳ.多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ⅢⅣ

  D.Ⅰ Ⅱ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募集资金规模在五十亿元人民币以下;②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③客户人数在二百人以下。

  【第2题】集合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有(  )。

  Ⅰ.计划存续期间,客户为1人

  Ⅱ.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

  Ⅲ.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①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两人;②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④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3题】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有(  )。

  Ⅰ.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Ⅱ.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Ⅲ.最近12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Ⅳ.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Ⅲ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①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②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第4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可以有的情形包括(  )。

  Ⅰ.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Ⅱ.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Ⅳ.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A.Ⅰ 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 Ⅱ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5题】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相关材料。证券公司应提交的材料有(  )。

  Ⅰ.备案报告

  Ⅱ.资产托管协议

  Ⅲ.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Ⅳ.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ⅢⅣ

  D.Ⅰ ⅡⅣ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五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备案报告;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③资产托管协议;④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⑤已有集合计划运作及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说明;⑥关于后续投资运作合法合规的承诺;⑦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6题】优先股合格投资者包括(  )。

  Ⅰ.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Ⅱ.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Ⅲ.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万元的企业法人

  Ⅳ.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 Ⅱ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③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④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合伙企业;⑤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⑥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7题】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有(  )。

  Ⅰ.申请人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

  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Ⅲ.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Ⅳ.证券公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

  A.Ⅰ ⅡⅣ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 ⅡⅢ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主办人通过所在证券公司向协会进行执业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人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的证明;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③协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8题】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Ⅰ.收购人的姓名

  Ⅱ.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Ⅲ.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Ⅳ.收购价格

  A.Ⅰ ⅡⅢ

  B.ⅠⅢⅣ

  C.Ⅰ ⅡⅣ

  D.Ⅰ ⅡⅢ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②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③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④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⑤收购价格。⑥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⑦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⑧收购期限。⑨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④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11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12前二十四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3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14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9题】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Ⅰ.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Ⅱ.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Ⅲ.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Ⅳ.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A.Ⅰ ⅡⅢⅣ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②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③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④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⑤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⑥违约责任;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题】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如果(  ),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Ⅰ.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Ⅲ.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A.Ⅰ ⅡⅣ

  B.ⅠⅡⅢⅣ

  C.ⅠⅢⅣ

  D.ⅠⅡⅢ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Ⅳ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行重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到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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