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讲义(8)
第四节 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它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进行证券买卖,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使证券交易顺利进行且有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系统。
我国《证券法》将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一部分权力授予了证券交易所,从而确认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特性和监管特性。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度,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4.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5.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6.对会员进行监管;
7.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8.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9.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10.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予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2 种)
2.理事会(决策机构)
(1)职权:①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③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④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⑤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和退出;⑥审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⑦审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⑧审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或者对现有上市证券交易品种作出较大调整;⑨审定证券交易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调整程序;⑩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财务管理事项;⑪审定证券交易所重大风险管理和处置事项,管理证券交易风险基金;⑫审定重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事项;⑬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但中国证监会任免的除外;⑭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会员理事会由 7 至 13 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理事,理事长是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代其履行职责。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总经理
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
(1)职权:①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②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工作;③拟订并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工作计划;④拟订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⑤审定业务细则及其他制度性规定;⑥审定除取消会员资格以外的其他纪律处分;⑦审定除应当由理事会审定外的其他财务管理事项;⑧理事会授予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副总经理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任免或聘任。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4.监事会(监督机构)
(1)职权:①检查证券交易所财务;②检查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③监督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④监督证券交易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协议、业务规则以及风险预防与控制的情况;⑤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证券交易所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⑥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⑦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⑧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⑨会员大会授予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证券交易所监事会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会员监事不得少于 2 名,职工监事不得少于 2 名,专职监事不得少于 1 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专职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证券交易所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专职监事或者其他监事代为履行职务。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 1991 年 8 月 28 日,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它的设立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我控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证券公司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员包括:
法定会员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
普通会员
是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
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机构。
特别会员
包括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机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证券业自律组织,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
构,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观察员
是指申请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信用增进机
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类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1.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的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行使的职责
(1)制定证券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2)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执业注册;
(3)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质测试或胜任能力考试;
(4)负责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进行注册和自律管理;
(5)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6)负责场外证券业务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7)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1.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3.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
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6.对会员及会员间开展与证券非公开发行、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7.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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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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