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731-83595998
导航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知识点(1)

来源: 2019-04-13 17:2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证监会决定)

  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

  证券公司

  投资者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也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网络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相关推荐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