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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一章考点(2)

来源: 2019-04-13 17:50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一】公司的种类

  一、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人及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亦即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又称不公开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等,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公开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等,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三、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共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四、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亦即以公司在哪一国登记注册并取得主体资格、受该国法律管辖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是公司拥有由出资者形成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其部分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考点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

  公司经营是公司的最基本的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经营原则

  2.自主经营原则

  3.自负盈亏原则

  4.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5.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考点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一、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各国大都规定了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中国的规定比例是35%。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初始是股东)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其相关非货币财产的资产评估报告;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例题·单选题】公司的设立登记中,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 )提出申请。

  A.所在地法院

  B.所在地民政部

  C.所在地人民政府

  D.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考点六】公司章程的内容

  1.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2.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

  3.内容:

  (1)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考点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1.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例题·单选题】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决议。

  A.董事会

  B.监事会

  C.股东大会

  D.经理大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为了防止少数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考点八】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例题·多选题】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B.有公司住所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公司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考点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考点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应当占1/3由职代会选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例题·单选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的个数可以为( )。

  A.1

  B.2

  C.5

  D.15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考点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注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 )同意。

  A.五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半数

  D.四分之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考点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2)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二)发起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发起人的姓名以及住所;公司拟发行的股份类别,每股的面值、发行价;每个发起人的认购数额、出资类别;发起人缴纳股款、交付现物、转让财产权利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发起费用的预算、开支、和每一个发起人的发起费用的负担等。

  (2)订立公司章程。

  (3)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认购股份。

  (4)选举公司机关成员。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5)申请设立登记。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所必需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6)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

  (三)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发起人协议。

  (2)草拟公司章程。

  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由日后召开的创立大会通过。

  (3)发起人认缴股份。

  发起人只认购全部拟股份中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认购数额应不少于首期发行股份数的35%。

  (4)向社会公开募集其他股份。

  ①制定招股说明书。

  ②向国务院递交募股申请。

  申请时,还必须同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一些文件,比如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认购的股份数等。

  ③发起人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④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⑤验资。

  (5)召开创立大会。

  (6)申请设立登记。

  (7)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进行公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

  【考点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1)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董事会、经理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监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考点十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公司名称;

  ②公司成立日期;

  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④股票的编号。

  4.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②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③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④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6.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①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新股发行价格;

  ③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例题·多选题】股票发行价格可以( )。

  A.等于票面金额

  B.高于票面金额

  C.低于票面金额

  D.等于零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考点十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5.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十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考点十八】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1.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考点十九】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1.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例题·单选题】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A.10;30

  B.10;10

  C.30;10

  D.30;3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考点二十】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例题·单选题】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指的是( )。

  A.控股股东

  B.关联关系

  C.实际控制人

  D.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考点二十一】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1.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0.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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