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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二章考点(2)

来源: 2019-04-13 17:50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第一节 从业资格

  【考点五】违反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规定,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二十六条规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考点六】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规范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以下简称“营销人员”)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考点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基金销售人员: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从业资质证明。

  第五条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应符合下列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第六条规定,基金销售人员在开展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时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出示从业资质证明。

  第七条规定,对于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应遵照《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第八条规定,对于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基金销售机构可参照协会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所在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远程系统的培训或所在辖区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第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

  第十一条规定,协会对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执业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则及协会其他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相关惩罚记录记入基金销售人员和所在机构的诚信数据库。不予纠正或情节严重的,报告中国证监会。

  【考点八】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及其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分类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规定,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

  1.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公司聘用。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未受过刑事处罚。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第十五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5)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审核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规定,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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