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第三章考点(12)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五节 证券自营
【考点1】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等。
【考点2】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概念
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买卖依法公开发行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1.只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达到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自营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自己买卖证券,通过买卖价差获利。
3.从事自营业务时,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或依法筹集可用于自营的资金。
4.自营买卖必须在以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中进行,并只能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注意——当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证券自营业务的特点
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为盈利而自己买卖证券;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1.决策的自主性——品种、决策
2.交易的风险性——损失自己承担
3.收益的不确定性——不如手续费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
(1)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2)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4)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四)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的一般规定
1.控制运作风险——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严禁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名义和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自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自营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确定运作原则——应明确自营部门在日常经营中自营总规模的控制、资产配置比例控制、项目集中度控制和单个项目规模控制等原则。
3.建立运作流程——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自营部门及员工按规定程序行使相应的职责;投资品种的研究、组合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
4.专人负责清算——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5.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决策机制的一般规定
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1)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合操作;
(2)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
(3)不得使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4)不得超比例持仓或操纵市场。
中国证监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自营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五)证券自营业务的风险监控的一般规定
1.自营业务的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2.自营业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1)自营业务的规模及比例控制
(2)自营业务的内部控制
应加强自营业务投资决策、资金、账户、清算、交易和保密等的管理。重点防范规模失控、决策失误、超越授权、变相自营、账外自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的风险。
1)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自营业务与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业务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2)加强自营账户的集中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
3)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档案管理制度
4)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检查或稽核。
5)通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自营业务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报告机制
6)建立健全自营业务风险监控缺陷的纠正与处理机制
7)建立完备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
8)定期进行全面稽核——定期对自营业务进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报告。
9)加强自营业务人员管理
3.证券自营业务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自营业务内部报告制度——盈亏情况、风险
(2)建立健全自营业务信息报告制度——①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
②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③自营风险监控报告;④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
(3)明确自营业务信息报告的负责部门、报告流程和责任人
【考点3】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的要求——相对集中、权责统一
1.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
董事会---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机构---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自营业务部门---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
2.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自营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由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部门专职负责,非自营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自营业务。自营业务中涉及自营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集体决策并采取书面形式,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
【考点4】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1.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内容真实、合法的。
2.资金和账户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
3.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不得通过“保本保底”的委托理财、发行柜台债券等非法方式融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多个账户。
4.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
5.业务隔离,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操作,建立防火墙制度,确保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分离
【知识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
注意: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考点5】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
1.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过10:1,兼营机构从事业务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10:1。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账户上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其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80%。
4.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超过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20%。
5.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的20%。
6.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5%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5%为止。
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制定证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
【知识点】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禁止的行为:
1.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2.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3.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
4.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5.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6.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6】证券自营业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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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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