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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 2019-06-02 17:27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内容

1.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提取任意公积金

经股东会决议可选。

3.列入资本公积金的情形

溢价发行股票,溢价部分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4.公积金的用途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5.利润分配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公司:通常按实缴;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违规分配利润的,须退还。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6.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解聘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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