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机构投资者1
(一)机构投资者概述
1.机构投资者的概念: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以获得证券投资收益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专业团体机构或企业。
2.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1)投资资金规模化。
(2)投资管理专业化。
(3)投资结构组合化。
(4)投资行为规范化。
3.机构投资者的分类
(1)按政策标准,可分为一般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机构投资者。
战略机构投资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按机构投资者业务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可分为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
(3)按投资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可分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外机构投资者。
(4)按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①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②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③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
4.机构投资者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
(1)有利于改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与效率,促进直接融资。
机构投资者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经济功能的完善:
第一,机构投资者搜集和分析证券市场信息的能力更强,通过机构投资者的充分竞争,可实现市场化的证券发行约束机制,产生最优的价格信号,引导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第二,有助于实施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完善。
(2)有利于促进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的有机结合与协调发展,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
(3)有助于分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4)有助于社会保障体系与宏观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政府机构类投资者
1.特点:很少考虑盈利,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实施宏观调控、实行特定产业政策等要求。
2.政府机构类投资者主要包括以下两个:
第一,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进行宏观调控。
第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三)金融机构类投资者
1.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市场上最为活跃的投资者,其以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自营业务,其投资的范围包括股票、基金、认股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券等上市证券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在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这些业务应与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保险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同时新增保险资金三大投向,分别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创业投资基金、保险私募基金。
4.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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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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