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管理
1.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的条件
(1)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2)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3)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4)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5)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6)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7)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
(8)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3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中国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5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500万元。
2.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
(1)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证券许可证,或者符合《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已提出申请;
(2)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1年以上;
(4)不超过60周岁;
(5)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授予证券许可证,并对取得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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