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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9

来源: 2019-06-02 17:37

 3.权益处理

(1)担保证券的记录以及发行人权利的行使。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2)投资收益的处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

(3)持券信息披露义务。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4.监督管理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存履行《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1)信息披露和报送制度

①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布转融资余额、转融券余额、转融通成交数据以及转融通费率。

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

③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2)风险控制指标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①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②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③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④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调整提取比例。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除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八)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1.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我国《证券法》授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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