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7
(五)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1.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2.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査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③中国证监会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六)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1.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2.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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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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