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自律性组织
一、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它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本身并不进行证券买卖,也不决定证券价格,而是为证券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对证券交易进行周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管理,使证券交易顺利进行且有一个稳定、公开、高效的系统。
(二)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度,即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买卖证券,只能委托会员作为经纪人间接进行交易;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进行严格管理。
(三)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
4.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
5.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6.对会员进行监管;
7.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8.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
9.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10.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予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制,另一种是会员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组织机构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相似,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经理层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我国内地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组织形式,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职能部门组成。
1.会员大会
(1)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
(3)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①理事人数不足规定的最低人数;②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③理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
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会员大会结束十个工作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