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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基础知识点——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来源: 2019-06-02 17:37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 政策性银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即可发行金融债券。

2. 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4.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5. 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二)次级债券

1.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1)概念。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2)发行方式。

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2. 保险公司次级债券。

(1)概念。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2)募集方式。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者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次级债。

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额度。

保险公司次级债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购买次级债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境内和境外法人,但不包括:募集人控制的公司;与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募集人的单个股东和股东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级债不得超过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10%,并且单次或者累计募集额的持有比例不得为最高。

募集人应当在次级债募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募集情况,并将与次级债债权人签订的次级债合同的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3.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

(1)概念。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

(2)募集。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对证券公司次级债募集方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安排:

证券公司次级债券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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