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种类很多,在债券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过许多不同品种的债券,各种债券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债券体系。债券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发行主体分类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1.政府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称为“国债”, 其主要用途是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根据不同的发行目的,政府债券有不同的期限,从几个月至几十年。政府债券的发行和收入的安排使用是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范围和发展来考虑的。
2.金融债券。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也有良好的信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的中介,它们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吸收公众存款和金融业务收入。它们发行债券的目的主要有:筹资用于某种特殊用途;改变本身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债券的期限以中期较为多见。
3.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但有些国家也允许非股份制企业发行债券,所以,归类时,可将公司债券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合在一起,称为“公司(企业)债券”。公司发行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经营需要。公司债券的风险性相对于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要大一些。公司债券有中长期的,也有短期的,视公司的需要而定。
(二)按付息方式分类
根据债券发行条款中是否规定在约定期限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债券可分为贴现债券、附息债券、息票累积债券三类。
1.贴现债券。贴现债券又被称为“贴水债券“,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发行时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发行价与票面金额之差额相当于预先支付的利息,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债券。
2.附息债券。附息债券的合约中明确规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对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通常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
3.息票累积债券。与附息债券相似,这类债券也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债券持有人必须在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获得本息,存续期间没有利息支付。
(三)按募集方式分类
1.公募债券。公募债券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公募债券的发行量大,持有人数众多,可以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交易,流动性好。
2.私募债券。私募债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四)按担保性质分类
1.有担保债券。有担保债券指以抵押财产为担保发行的债券。按担保品不同,分为抵押债券、质押债券和保证债券。抵押债券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又被称为“不动产抵押债券”,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品而发行的一种债券。若债券到期不能偿还,持券人可依法处理抵押品受偿。
质押债券以动产或权利作担保,通常以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为担保。
保证债券以第三人作为担保,担保人或担保全部本息,或仅担保利息。担保人一般是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举债公司的母公司等。一般公司债券大多为担保债券。
2.无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也被称为“信用债券”,仅凭发行人的信用而发行,不提供任何抵押品或担保人而发行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券、信用良好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大多为信用债券。
债券有不同的形式,根据债券券面形态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和记账式债券。
1.实物债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在标准格式的债券券面上,一般印有债券面额、债券利率、债券期限、债券发行人全称、还本付息方式等各种债券票面要素。有时债券利率、债券期限等要素也可以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布,而不在债券券面上注明。无记名国债就属于这种实物债券,它以实物券的形式记录债权、面值等,不记名,不挂失,可上市流通。
2.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债券的形式是债权人认购债券的一种收款凭证,而不是债券发行人制定的标准格式的债券。我国1994年开始发行凭证式国债,可记名、挂失,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不能上市流通,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
3.记账式债券。记账式债券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利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我国1994年开始发行记账式国债。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为证券投资者建立了电子证券账户,发行人可以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来发行债券。投资者进行记账式债券买卖,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账户。记账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高,同时由于记账式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均无纸化,所以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高,交易手续简便,成本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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