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包括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健全的股票发行制度是股份制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建设的基础环节。
审批制度、核准制度与注册制度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度、核准制度和注册制度,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改变,以适应股票市场的发展需求。
(一)审批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曾采用过的审批制度,是完全行政化的发行制度,有着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审批制通常是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所采取的发行审核制度。
(二)核准制度
核准制度是介于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之间的中间形式。核准制一方面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同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相比审核制来说,核准制的行政干预色彩要淡很多,体现出了市场化的导向,其主要特点如下:
1.加强中介机构责任,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了承销商的责任。
2.在公司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公司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自行选择,没有额度限制,满足了公司持续成长的需要。
3.在发行审核上,强调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4.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5.在股票发行方式上,提倡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优势,建立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各担风险的机制。
(三)注册制度
注册制度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又称“申报制”或“登记制”,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按照法律向主管机关申请注册的制度。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注册申请书时,除了核实发行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发行基本条件外,主要对其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不对发行人及所发行的证券有无价值做出实质判断。只要具备法定发行条件和提供了真实信息,则注册申请自送达后一定时期即自动生效。
注册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企业拥有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绝对自主权。
二是实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注册制要求企业必须向投资者披露所有能够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政府不对企业的资质和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判断,监管机构不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负责,但要对招股说明书的齐备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负责。
三是各市场参与主体勤勉尽责,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承担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信息自行做出投资决策并自担投资风险。
四是实行宽进严管,重在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惩违法违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注册制与核准制具有本质区别。从本质上讲核准制认为证券发行上市是一项特权,须经证券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取得;而注册制认为,证券发行上市是一般权利,除非可能损害公众利益,否则政府就不应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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